根据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局对当事人刘金标于2020年在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碧桂园假日半岛翠山湖畔八街29号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建筑物(涉案建筑物为一层不锈钢玻璃结构房屋,长约5米,宽约3米,建筑面积约15平方米)的行为作出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4〕5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4〕5号)公告送达。
刘金标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城区龙塘镇龙国道综治维稳中心内右侧龙塘中队(联系电话:0763-3603226)领取《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4〕9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1、《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名单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3月21日
附件:1、《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名单